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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保管档案?

发布日期:2021-03-17 10:51:25

本市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档案或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