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微课堂*--试用期半年是不是太久了?

发布日期:2021-04-12 09:38:28

春节前,刚刚毕业回国的月媛面试了几家公司,节后,陆续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回复。作为一名营养师,她看中了一家位于文化园区内的生物科技领域创业公司,在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都比较满意的情况下,她决定接受这家公司的offer。然而,在去签订合同的时候,月媛面对长达六个月的试用期犯了犹豫。“第一份工作,试用期半年是不是太久了?”

带着这个疑问,她在同学群里发起了讨论,有人说试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有人说试用期长短跟劳动合同签几年挂钩,如果签的年限多,试用期就长,有人说试用期有可能拿不到工资。七嘴八舌的一番议论,不仅没有解决月媛的问题,反而使她更加迷茫。在这个找工作的黄金季节,应届毕业生作为新员工入职,有很多劳动法规相关的内容需要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淡定面对心仪单位的offer。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作为职场新人,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里面是否规定了相应的试用期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为了更好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如实地介绍各自的情况,回答对方提出的询问。如果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双方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相符,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