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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0 13:41:14

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2>34

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本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本市创业培训补贴对象由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扩大到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

  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可结合自身条件及创业需求,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二、创业培训补贴人员条件

  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本、专科(含高职)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应含本人页或本人迁出页。如已迁至学校,且无本人迁出页,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同时出具证明信)、《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应标明招生培养方式。如无相关项目,应由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招生培养方式证明)。

  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在此期间没有就业经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到证》(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

  本市户籍复员转业军人指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按照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退役证》或《退伍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复员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复员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转业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转业证》、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据的确认证明。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资质。

  2.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

  3.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2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4.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和设备:2间以上不小于50平方米的培训教室;培训教室的设施应满足互动式教学的要求;培训教室应具有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录像设施;具有组织学员进行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等创业活动的条

  件和能力,以及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5.具有培训档案和学员档案的保管能力、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6.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填表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初审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涉及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专家、培训师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时间和程序,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另行通知。

  (五)此文下发前已具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的,可继续承担创业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的教学组织

  本市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审《创业计划书》和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的原则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本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对通过面试的学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加强对学员的跟踪指导,选择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学员成功创业。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拨付比例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拨付。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23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按照培训对象提交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是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与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二)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培训,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严格核验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的有效证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影像资料库,并按要求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

  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区域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

  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三)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应按要求提交真实、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并自觉接受人力社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培训补贴的条件、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培训资金审批的工作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所得资金,并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