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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 “工资面议”,当心!(2)

发布日期:2022-12-05 11:56:05

“工资面议”,当心!(2)


暗示待遇丰厚,当心是个“鱼饵”

【案例】

一家公司发布网络招聘启事,称有多个岗位招人,这些岗位都是“工资面议”。身处另一城市的方女士看见招聘启事,认为其中一个职位很适合自己,在与公司电话沟通时,公司也表达了要录用她的意愿,并暗示该职位待遇丰厚,但需要面谈。可当方女士前往当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得知,该公司能给的月工资只有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的80%。方女士不愿接受,最终无功而返。

【评析】

上述案例中的“工资面议”,是用人单位给求职者制造悬念的一种手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案例中的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甚至以暗示待遇丰厚的方式诱骗应聘者,无疑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公司在明知自己侵犯应聘者知情权的花招会给不明真相的应聘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听之任之,明显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前来签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