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微课堂--注意!劳动合同上的这些约定无效!(2)

发布日期:2023-02-20 13:14:08

注意!劳动合同上的这些约定无效!(2)


0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时限,这类约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0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达到工作年限离职,需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单位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