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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1)

发布日期:2023-03-06 10:08:03

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1)

求职招聘环节如未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及操作细节,很容易导致各种法律风险,为后续的入职埋下隐患。那么,在招聘阶段,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该提前注意哪些问题呢?

提示1 招聘双方都有明确告知义务

付某2019年6月13日入职某公司,一周后,该公司以付某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来取得入职机会,并结合其工作表现,解除了与付某的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先已向付某明确告知,录用条件是基于付某的某一项具体工作经历,而付某虽在应聘登记表和入职档案中关于该项工作时长和工作职务填写不完全一致,但该区别不足以说明付某对其重要个人情况的说明与事实有极大出入,无法认定付某的行为属于隐瞒或虚构事实,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妥,因此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告知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的,另一种是员工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指,在员工入职时应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若劳动者需要对各方面情况予以了解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入职登记表,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还应尽量明确和全面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保证其知晓该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及录用要求,避免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况产生矛盾纠纷。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试用期间不符合该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员工的告知义务即须向企业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了要如实提交学历信息外,还应如实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特定岗位身体疾病状况、特殊工种从业资格证书等。尤其是一些投资银行、期货公司等对从业经验要求很高的行业,特别重视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等,劳动者必须就此进行真实详尽的从业经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