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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2)

发布日期:2023-03-06 10:09:55

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2)


提示2 约定试用期须遵守法律规定

苏某入职某文化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试用期3个月。2018年11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对试用期作出变更,延长至2019年2月14日。后苏某申请仲裁及诉讼,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文化公司与苏某关于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违法应属无效,公司应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苏某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期间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本案中,文化公司与苏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两次约定试用期总期限为六个月,未超过法定试用期,因此该文化公司无需支付苏某赔偿金。

法官释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双向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岗位要求等约定试用期。一旦确定需要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试用期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此期间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

试用期期限必须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且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而作延长变更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