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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3)

发布日期:2023-03-13 09:23:01

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3)


提示3 签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一个月

小张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至3月31日。但试用期满后,小张多次催促,该公司拒绝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小张9月8日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9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认定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因合同到期后,小张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小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2018年4月1日至9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法官释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而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