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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4)

发布日期:2023-03-13 09:24:18

求职招聘躲避“套路”有技巧(4)


提示4 以支付宝形式发工资有风险

王某是公司销售员,每月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其发放7000元工资,另通过其公司财务人员马某支付宝账户固定向王某转账5000元。王某离职时,双方对其工资标准存在争议,该公司仅认可王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而不是12000元,公司主张马某每月转账的金额为公司福利,并非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按照该公司要求,向王某每月支付的款项金额固定、名目确定,应属工资组成部分,最终认定王某的工资标准为12000元。

法官释疑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克扣或者迟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以公司账户支付工资、报销款、备用金等款项,不应将公司资金与法定代表人、股东私人账户财产混同。用人单位以个人账户、现金、微信或支付宝等形式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相关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