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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关于试用期,还有这些问题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3-04-03 18:58:51

关于试用期,还有这些问题要注意


Q: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支付赔偿金吗?

A:《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款中的试用期满月工资,应理解为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Q: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A:《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Q: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A:除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A:《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