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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堂--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事情要注意(二)

发布日期:2023-04-24 09:25:14

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事情要注意(二)


03

修改涂改书面劳动合同需签章

李女士在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日,便因工资低不愿意到公司就职。为留住人才,公司答应将其工资上调到9000元/月,并让她直接在合同文本中修改,到时候告诉财务就行。岂料,一个月后,公司以其没有盖章认可、根本不知情、变更工资数额系李女士一厢情愿为由,否认此前说过的话。面对窘境,李女士干着急没办法。

修改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修改处签名(捺手印)、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在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对工资有着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认为公司已同意将工资增加到9000元/月,便在书面劳动合同中作了直接修改,但因公司没有盖章、涂改的笔迹来自李女士本人。在公司否认此前说过的话,李女士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其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4

注意合同签章是否张冠李戴

2020年9月4日,吴丹入职A药业集团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0月中旬,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下滑,公司便通知吴丹将原来的工资构成,即基础工资+业绩提成变更为无底薪,全部按提成计算工资。

吴丹不接受公司的工资变更提议,公司遂以其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吴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本案。仲裁庭审时,吴丹才发现双方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盖公章是B药业公司印章。因仲裁机构不同意吴丹追加其他申请人,她不得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当下,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股东或投资人同时设有多个业务相近或相关联公司,不但公司名称相差不大,管理人员还相互兼职。面对这些有意或无意设置的“迷魂阵”,很多劳动者维权时弄不清自己究竟是哪个单位的员工,甚至连工资是谁发的都弄不清楚。

为防止类似困局,劳动者在填写入职申请表、签订劳动合同、接收工资时,一定要注意并弄清自己的工作单位名称、经营管理人姓名。如果实在无法弄清,维权时可将与自己工作相关用人单位一并起诉,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查时予以裁决,以防止维权时走更多的弯路。

签劳动合同不是走流程,而是确保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因此毕业生在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其中的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约定好的保持一致,同时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