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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10 09:31:50

    为适应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控制人口规模的新形势,全面推进本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实现城乡劳动力高质量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领导责任

(一)实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在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中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镇乡政府、各部门要将扩大和稳定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城乡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充分就业、稳定就业、绿色就业。

(二)发挥职能部门促进就业作用

把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点指标层层分解,列入对各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强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各成员间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配合力度,围绕就业重点、就业难点、就业热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构建区级“大就业”工作格局,推进全区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健全就业“三同时”制度

不断扩大就业规模,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挥其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凡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的经济建设项目,要签订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协议书,实现经济建设项目与优化就业服务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拓宽就业渠道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增加就业岗位同时进行。依托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就业、促进就业,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

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均衡发展,完善城乡统一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制度,培育城乡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搭建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开展精细化的就业服务。面向城乡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

    (一)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安置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

凡安置本区城乡劳动力,且符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及本意见规定的,均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区级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安置奖励。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及其他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市、区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市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区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1.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区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除本条第(1)项规定外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区用人单位招用本区下列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招用本区非就业困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2)招用本区非就业困难农村转移就业登记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本区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

(1)鼓励本区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年龄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劳动合同稳定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每招用1名劳动力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合计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招用本区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稳定在3年及以上的,每招用1名劳动力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合计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职介机构、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对取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推荐1名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每推荐1名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建立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奖励资金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8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对圆满完成各项就业指标,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举措创新,贡献较大的镇乡(街道)社保所、村(社区)级就业服务站及工作人员的奖励。

(二)鼓励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1.鼓励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不同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1)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10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3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植一批适合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创业的创业项目。对有推广价值、高技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并且带动就业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效果良好的优质创业项目,除正常享受本《意见》和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另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帮扶资金。一类项目30万元;二类项目20万元;三类项目10万元。

3.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创业就业人员需求情况,在区内相关行业中,选取一些适合城乡劳动力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建立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创业平台。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一级基地30万元;二级基地20万元;三级基地10万元。

4.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区财政对农村劳动力创业过程中的创业基础设施建设按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5.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小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加大扶持力度。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最高担保额为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区产业导向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将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100万元。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对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其在商业银行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并履行了还本付息责任后,可根据贷款人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市、区级财政贴息。

(三)积极开展充分就业创建工作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1次充分就业镇乡(街道)、村(社区)申报工作和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村(社区)评选活动。被认定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开发适宜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的绿色就业岗位

本辖区内由财政负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三保”人员(即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优先招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通过指定服务组织进行人员招用和管理。

(五)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

积极发展家政服务业,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凡取得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安置本地家政服务员达30人以上的,经审核备案,区财政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力培训

制定适合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需求的培训政策,规范培训机构,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建立和完善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带动作用,增强本区城乡劳动力的岗位适应能力和求职竞争力。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条款所涉及的奖励金,可用于促进就业经费使用,也可用于奖励对促进就业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意见2014年9月1起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怀政发〔2009〕1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