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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04-10 10:02:48

一、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求职

1. 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做求职登记。

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报到证、毕业证或《就业推荐表》到怀柔区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做求职登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会积极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促进毕业生尽快就业。    

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怀柔开放路86号,劳动大厦二层服务大厅。咨询服务电话:89684112 

2. 通过网络进行求职。

毕业生可通过怀柔人力资源(http://www.hrrlzy.com/)申请个人会员服务,在网上发布个人求职信息。

注册时要如实填写自己的各类情况,尤其是学历、毕业院校、语言能力、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情况要如实填写,资料填写越详细、真实有效,系统审核才会通过,求职的成功率也会得到提升;另外求职意向和待遇要求一定要填写清楚,并对教育背景、培训及工作经历、自我评价等栏目要认真填写。    

3. 参加怀柔区定期人才招聘会。

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未毕业学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参加每周三怀柔区定期招聘洽谈会进行求职。办会地点:怀柔劳动大厦地下招聘大厅。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在招聘会现场就业指导与人才登记处可进行求职登记,怀柔区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个人求职登记情况,纳入怀柔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台帐,进行重点帮扶,并将求职信息通过怀柔人力资源网“大学生就业”专栏进行发布。    

4.可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3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毕业时间在3年内的北京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意愿参加见习的可登陆怀柔人力资源网“大学生就业”版块儿(http://www.hrrlzy.com/)或“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信息平台”(http://jyjx.bjrc.com/)进行查询。

二、毕业生个人档案注意事项

1、毕业生档案如何接转。

毕业生如已经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能接收人事档案,则由单位提供详细的人事档案接收地址,(一般填写在《就业协议书》的相应栏目中),由学校按照此地址寄往用人单位。不能独立接收人事档案的单位(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写明人事档案存放、挂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名称(要在《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内加盖挂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立户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的章),以便于人事档案接转。

如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能接收人事档案关系,按照规定由学校将学生人事档案寄回生源所属区县的政府所属人才机构。

2、个人能够保管人事档案吗?

根据《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规定,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是不可以存放和管理人事档案的。

学校将毕业生人事档案交给本人转递的,毕业生应尽快交给单位,未就业毕业生要及时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避免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

怀柔人力资源档案管理中心电话:89688045

3、不及时办理报到手续,不妥善托管人事档案,或出现弃档、丢档等情况,会有什么影响?

毕业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应向人事部门查询自己的人事档案是否已及时转达。如果较长时间仍未转达,应立即与学校联系,问清寄出人事档案的机要号,以便查询人事档案的下落,避免因长时间延误而造成的人事档案遗失。如果发生人事档案误投、漏寄或者遗失,将可能影响如工龄认定、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转正定级、开具婚育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北京生源学生上学期间户口未迁至京外地区,毕业后在京外地区就业,人事档案也被寄到京外地区,现要返京应如何办理?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选择到京外地区就业,特别是响应国家号召到中西部地区就业。为了帮助毕业生解决户档分离造成的接转问题,2011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133号),规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时选择在京外地区初次就业,《就业报到证》签署至京外地区,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需回到北京市企业就业,或需本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可办理档案回京接转手续,并可在本市自由流动。”具体手续如下: 

(1)填写《北京生源毕业生返京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分别盖章。如暂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北京生源毕业生返京申请表》。

(2)持《北京生源毕业生返京申请表》、京外原单位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个人《户口簿》、《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在其《北京生源毕业生返京申请表》上盖章,待毕业生人事档案返京后由在京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返京就业的依据。

(3)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向毕业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调档函,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章后发出。

5、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后选择出国留学,人事档案如何处理?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立留学人员档案室,专门负责出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就业报到证》签注手续办理问题

离校后未就业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区县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含本人“就业报到证”上注明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北京市毕分办报到的,均视为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后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时,要及时到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就业报到证》上做一次性签注就业手续。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基本程序:

 (1)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接收函。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应由单位委托立户存档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或经批准有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接收函。

(2)用人单位持接收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3)用人单位或个人持签署意见后的《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函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档。

2、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基本程序:

初次实现就业如属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有收入来源,但无具体用人单位负责接收并代管人事档案关系的,可在户籍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手续。

(1)毕业生本人提供自己实现灵活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申请,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经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北京市XX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毕业生持签注灵活就业后的《就业报到证》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将本人人事档案由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库转到流动人员档案库,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实现灵活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存档手续后,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规定,到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区县为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初次就业手续不受时间限制。凡未就业毕业生初次落实就业,均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手续。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1、免收档案管理费。

离校后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由家庭户籍所在区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保管档案,自毕业之日起到初次就业前免收档案管理费。未就业毕业生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免费参加技能培训。

本市户籍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其中参加技能培训的还可免费参加一次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内容可登陆怀柔人力资源网(http://www.hrrlzy.com/)大学生就业板块儿中进行查询。

3、困难毕业生免收报名体检费。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4、大学生到村任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精神,北京市自2006年开始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京郊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统称为“大学生村官”。自2011年开始,北京市进一步扩大了大学生村官服务农村基层的范围,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

目前,北京市的大学生村官共有三类岗位,即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

北京市于每年45月份期间,通过《北京日报》等媒体发布大学生村官招考公告。大学生村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bjbys.com),填写申报,详见届时发布的招聘公告。报名成功后,下载报名表(一式三份),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审查盖章。

 5、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政策。

1)享受北京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北京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相关政策:

本人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含非京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

毕业生于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时间为201112月(含)以后,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

不从本市入伍的各类情况,按照入伍地所在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2)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服役期是否视为工作经历?

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其中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何种身份办理招录用手续?

在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均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办理招录用手续。

4)在校期间从北京市入伍,退役后复学完成当前学业后继续升学,再毕业时是否享受北京市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的定向招聘政策?

对于在校期间从北京市入伍,退役后复学完成当前学业后继续升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再毕业时可以享受北京市制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的定向招聘政策:

  ①为连续升学,中间没有间断;

升学后的高校仍为北京地区高校;

  ③没有参加过定向招聘活动(即没有进入过首都征兵网公示名单);

4入学时为专科(高职)学历的毕业生。

     5)退役大学生士兵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并完成学业的,由市教委统一发放《就业报到证》;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未复学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当年从毕业生所在乡镇(街道)入伍,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在原《就业报到证》上办理签注手续;在退出现役当年的121日起到次年1231日期间,也可回原就读高校办理签注手续。

毕业当年已在北京地区有就业单位,从单位入伍的,如退役后回到原单位工作,则不必重新办理就业手续,按与原单位达成的合同协议工作。如退役后不回到原单位工作,由定向考录和招聘单位接收,可视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如退役后不回到原单位工作,由非定向考录和招聘单位接收的,可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就业和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7)从哪里可以获得北京市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的岗位信息?

可查阅首都征兵网(http://www.bjzbb.com/)。

6、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7、创办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关于改派与转正定级手续问题。

今后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1、高校毕业生筹办、注册经济实体的程序有哪些?

高校毕业生注册企业的程序包括:准备经营场地----开具有关房产证明----企业名称登记----领取并填写工商登记表----准备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办理入资、验资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如下手续:企业代码登记;刻公章,开银行账户;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待业管理登记;科技企业登记;各地社会保险统筹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等。

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免费创业培训?

1)怀柔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2)怀柔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在此期间没有就业经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

3、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需提交哪些有效证件?

1)怀柔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应含本人页或本人迁出页。如已迁至学校,且无本人迁出页,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同时出具证明信)、身份证、《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就失业登记证、1寸和2寸免冠照片。

2)怀柔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失业登记证、1寸和2寸免冠照片。

创业培训咨询服务电话:89682537

4、创业一次性奖励政策。

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10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3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区城乡劳动力创业带动就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经营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一次性奖励。

5、优秀创业项目评定与奖励政策。

培植一批适合本区户籍的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创业的优秀创业项目。

优秀创业项目是指符合区域功能定位、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大的推广价值、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带动就业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

凡在本区创业项目名录内的优质创业项目,经申请、实地核查、评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帮扶资金。其中一类项目30万元;二类项目20万元;三类项目10万元。

五、毕业生权益保障

1、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哪些情况?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的准确全称;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国有、合资、私营等);用人单位需求的专业、使用意图、具体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的规模、发展前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和产品种类等;用人单位所需人才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权益保障有何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11日正式实施的。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对于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

3、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关注哪些内容?

应特别关注: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可以扣押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作为奖惩员工或员工维权的合法依据?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员工公示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员工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单位奖惩员工或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依据。

9、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应如何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并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

10、高校毕业生维护自身就业权益可采取哪些办法?

1)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并要求反馈处理意见。

4)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5)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到哪里申请仲裁?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