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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5-07-08 14:21: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控制人口规模的新形势,全面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实现城乡劳动力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怀柔区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的意见》(怀政发〔2014〕2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怀柔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进行转移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女年满16至49周岁,男年满16至59周岁)。

第三条 新招用城乡劳动力是指用人单位于《意见》实施后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城乡劳动力。且该劳动力在被招用前的一个自然年度内与该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条 享受本《细则》补贴及奖励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重复享受市、区同类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以下简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符合享受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第七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遵循“先招后补”的申请审批原则。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三年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继续提出申请。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附件1);

(二)《区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附件3);

(四)《用人单位申领区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4);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类用人单位还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及复印件; 

(六)招用城镇劳动力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招用农村劳动力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九)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附件5);

(十)《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6);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区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区级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缴费证明》;

(四)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七)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积极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劳动合同稳定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每招用一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合计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招用本区其他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期限稳定在三年及以上的,每招用一名给予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合计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招用劳动力符合第十一条规定,且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申请50%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待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可于次月起90日内,申请剩余50%的奖励资金。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一次性安置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安置奖励审批表》(附件7);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附件8);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招用城镇劳动力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招用农村劳动力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报起、止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八)《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鼓励公共职介机构、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对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保所和就业服务站,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推荐一名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推荐一名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此项奖励资金审批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其中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比例不低于80%,用于个人奖励的资金不得高于区人力社保局批复文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保所(村级就业服务站推荐就业奖励由所在地社保所统一申请)应在当年第四季度内,将本年度符合推荐奖励条件的人员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申请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励申请表》(附件9);

(二)《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0);

(三)《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五)《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创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本《细则》实施后,本区城乡劳动力,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10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3人及以上(含创业者),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区城乡劳动力创业带动就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经营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创业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鼓励本区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11);

(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及《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报起、止月份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八)《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小额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创业,并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862号)、《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2〕1082号)文件规定,申领了小额担保贷款,也在贷款期限内正常履行了还款手续的,对于其中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市级贴息政策规定的,区财政将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贷款人可在贷款到期,且履行了还款手续后的90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贷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交:

1.《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附件12)及企业申请书;

2.《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3.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其中一种;

4.贷款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还款对账单和贷款利息结息证明;

7.《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人为小企业的需提交:

1.《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及企业申请书;

2.《北京市小企业用人单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3.用人单位出资人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还款对账单和贷款利息结息证明;

8.《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是包括孵化器、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在内的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各类载体的统称。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资源优势和创业人员需求,在区内相关行业中,选取一些适合城乡劳动力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建立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搭建包括场地租赁、创业咨询、资金服务、项目推荐等内容的创业服务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模及孵化效果进行级别认定。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中一级基地30万元;二级基地20万元;三级基地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

(一)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一定面积的经营(办公)场地、实训场地和实验室。所提供的房屋(场地)必需具有自有产权。其中一级基地提供场地在2000平米以上;二级基地提供场地在1500平米以上;三级基地提供场地在1000平米以上;

(二)孵化企业数量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其中一级基地在10家以上;二级基地在6家以上;三级基地在3家以上;

(三)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内通过创业带动的就业人员中,本区户籍人员总比例不少于50%。其中具体带动就业人数为:一级基地不少于50人,二级基地不少于35人,三级基地不少于20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业培训设施,有专业的师资队伍,能够组织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和后续服务;

(五)能够为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六)能够积极开展创业宣传,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七)具备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的能力;

(八)有独立的创业服务团队,能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指导工作;

(九)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及孵化企业入驻和退出标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二十三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乡(街道)经初审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区人力社保局经过评审、实地核查后出具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批复并向社会公示、挂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的材料统一格式为《怀柔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附件13),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怀柔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4);

(二)《怀柔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15);

(三)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房屋(场地)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情况总结;

(六)《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优秀创业项目评定

第二十六条 培植一批适合本区户籍的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创业的优秀创业项目。

优秀创业项目是指符合区域功能定位、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大的推广价值、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带动就业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

凡在本区创业项目名录内的优质创业项目,经申请、实地核查、评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帮扶资金。其中一类项目30万元;二类项目20万元;三类项目10万元。

区人力社保局将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适时制定和调整本区创业项目名录。

第二十七条 优秀创业项目评定标准:

(一)经营业务:项目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对我区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创业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二)创新能力: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技术优势、市场价值和较强的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市场前景:已对市场进行细致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过科学分析。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及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    

(四)市场营销:制定了项目发展的全盘战略及各阶段的目标。对项目的市场竞争、市场细分、营销渠道等定位清晰准确,目标科学合理,实施方案操作性强。

(五)组织管理: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及实施计划能力,团队分工合理,企业内部形成功能完整的组织结构。

(六)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规范严密,财务分析清晰合理。融资方案符合实际,对资金需求、收益预测、退出策略有比较完善的测算。

(七)风险承受力:对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有较充足的考虑,形成较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方案。

(八)带动就业情况:能较好地吸纳、带动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优秀创业项目评定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的优秀创业项目,拥有该项目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实体”)可向注册地所在的镇乡(街道)申报;

(二)项目实体注册地镇乡(街道)经初评后报区人力社保局评定;

(三)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实地核查、全面评估后进行综合评定。90分(含)以上为一类项目;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二类项目;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三类项目(附件16)。

第二十九条 符合优秀创业项目申请条件的项目实体,申请帮扶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怀柔区优秀创业项目申请表》(附件17);

 (二)《怀柔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18);

 (三)项目实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项目所获得的奖项证书、产品专利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项目(已经营的)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申报的创业项目未进行实际经营的,还需提交创业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本《细则》实施后,农村劳动力围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农副产品特色深加工领域的创业活动,形成一定规模,直接安置本地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且带动周边效果较好的,可以申请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投入资金的20%,最多补贴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年审批补贴名额不超过5家(以收件先后排序)。

第三十一条 申请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农村劳动力创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9);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置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四)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明细(票据);

(五)《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凡取得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资质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本区城乡劳动力30人以上,且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申请、审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安置本区城乡劳动力在3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金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三十二条规定的家政服务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按用人单位性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怀柔区家政服务企业一次性安置奖励申请表》(附件20);

(三)《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七)员工工资发放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怀柔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充分就业创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充分就业镇乡(街道)、村(社区)申报工作和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村(社区)评选活动。被认定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镇乡(街道)的,区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区级充分就业示范村(社区)的,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充分就业创建标准:

(一)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

1.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有效化解区域就业结构性矛盾。辖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90%以上实现就业、转移就业;

2.建立健全就业困难群体援助机制,大力开展援助工作。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中,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80%以上实现就业、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3.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优质、高效,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良好,失业人员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充分就业示范村(社区)标准:

1.符合充分就业村(社区)的标准;

2.结合区域功能定位,有效化解区域结构性矛盾,劳动参与率高、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劳动者素质得到充分开发;

3.城镇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均缴纳社会保险,未转移农村劳动力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就业服务站硬件、软件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工作人员稳定、业务素质高,基础工作扎实。

(三)充分就业镇乡(街道)标准:

1.充分整合辖区内各类就业资源,区域就业结构性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辖区内80%以上的村(社区)成功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

2.积极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辖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90%以上实现就业、转移就业;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中,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80%以上实现就业、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3.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优质、高效,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良好,失业人员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充分就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达到充分就业标准的镇乡(街道)、村(社区)自愿申报,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充分就业申请及申请表各两份(附件21、22)。上年度被评为充分就业的镇乡(街道)、村(社区)需提交本年度充分就业申请表;

(二)审核: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充分就业创建标准进行审核,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认定:已通过充分就业审核、检查的镇乡(街道)、村(社区)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认定,符合标准的,报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或个人补贴及奖励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