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上调至每月不低于1720元

发布日期:2015-04-08 15:37:56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自20154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月增160元。

 

    按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和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3)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9/小时提高到18.7/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0.8/小时提高到45/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对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