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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9 16:23:29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