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6 09:58:51
一、背景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二、目标任务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
三、主要内容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四、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五、其他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