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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15 16:25:37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力参加以下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

(一)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第四条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一)到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费、鉴定费的100%给予补贴,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再到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

(三)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力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三)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

(四)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因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领补贴手续的,由区残联视情确定延长办理时间,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七条  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发放给申请人。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